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学术治理,提升学科发展水平,根据《湖北大学章程》《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学科发展规划等相关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上级或学校对学科建设相关学术事务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道德素质良好,严守工作秘密;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享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正派;
(四)熟悉校情,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2次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无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不参加专委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九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应推动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学科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国内外高校学科发展动向,研究我校学科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学科建设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群)的方案,以及省部级学科(群)建设方案;
(四)收集有关学科建设方面的议题,开展调研、论证,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五)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责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当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专委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专委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对校学科建设专委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委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过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科建设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